Perubahan Tak Terduga
第九章 检委会讨论无果,证人出现现转机
检察院拘留甄如烟后,检察官们审讯多日仍无进展,去留置室提审也只是浪费时间。大家在北方物流中心蹲守数日,始终不见范挫胜董事长的踪影,手机不是占线就是关机,要不就是不在服务区。拘留十天的期限将至,董科长无奈之下找吴局长商量对策。恰逢宋检察长去省里开会,电话中只指示先侦查取证,如果实在不行就先报批捕,让批捕科的人看过卷宗再说。
经过再次核实,虎子和范挫胜的司机小李证实,甄如烟似乎知道虎子送了钱,否则不会放走虎子的面包车。烟草局的李局长也证实,放车时是甄科长一手操办的,当时李局长主张等虎子交完罚款再放,但甄科长以车是租来的且手续非虎子本人为由坚持放车,担心扣错车需赔偿。不过,李局长对甄科长受贿一事表示怀疑,深信她不会做出那种事,而且甄科长确实向他提过虎子送烟的事,说是等过完年再上交纪检部门。此外,米副局长也证实甄科长找他商量过放车事宜,范董事长也曾为虎子贩卖假烟找过他,似乎是先找了甄科长后才找到米副局长,希望二人能向李局长说情。米副局长还证实,甄科长在放车问题上确实非常主动。
这些情况坚定了董科长提请批捕的决心。经与吴局长沟通,吴局长同意先提请逮捕。无论甄如烟是否承认,也无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,虎子送的钱确实是从其家中搜出来的,这已是不争的事实。鉴于范挫胜联系不上,无法获取直接证据,但现有证据已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逮捕条件——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,无需证据充分。加之拘留时间紧迫,不能因为找不到范挫胜就放人,只能先逮捕再深入侦查。
甄如烟的受贿案很快转到了侦查监督科。孙科长考虑这是院内办理的批捕案件,涉及各科室间的内部关系,为了慎重起见,特意交由曾在反贪局工作五年、现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的田科长审查。田科长阅卷并提审甄如烟后,认为不应批准逮捕,理由是缺乏主要证据证明其是否故意利用职务之便受贿。如果范挫胜没说明钱藏在烟里,甄如烟就没有受贿的故意。且虎子称只送了五千,搜出的却是一万,事实不清。经全科讨论,最终决定不予批准逮捕。
孙科长陷入了两难。主办人和科里多数人不同意批捕,从法律角度看确实证据不足,但如何向吴局长解释呢?现在的法律规定,符合条件就批捕,不符合就拒捕,没有了退回补充侦查的余地。眼看拘留期限只剩最后几天,孙科长找吴局长汇报,吴局长态度坚决,认为好不容易办个案子,一旦取保候审放人,就前功尽弃了,希望孙科长多做做科里人的工作。
孙科长回到科里转达了意见,田副科长却固执己见,表示如果领导决定批捕,他只能保留意见并放弃主办人身份,甚至不惜辞去职务。孙科长理解田科长因过去办案受挫和晋升无望而心存芥蒂,但也无法强行压制,只能先等宋检察长回来定夺。
第二天清晨,孙科长早早赶到单位,反复研读案卷,深感此案处于批捕与不批捕的边缘,缺乏范挫胜的证言确实是致命伤。八点不到,宋检察长召集会议。会上,宋检察长坦言政府办李真秘书长曾打电话求情,称甄如烟是其同学,相信她不会受贿,且范挫胜与李真也是同学,范挫胜因过去被检察院查办过,可能怀恨在心故意躲避。宋检察长认为案子不能拖,既然双方意见不一,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。
孙科长明白这是宋检察长的脱身之计,通过集体讨论可以分担责任。吴局长虽然不满人多口杂,但也只能同意。随后,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,田副科长汇报了不予批捕的理由,董科长则从犯罪构成要件详细阐述了应予批捕的理由,分析透彻,言之凿凿。
讨论中,委员们各抒己见,意见难以统一。宋检察长见状,果断制止了争论,总结了三种方案,并要求表决。最终,以九票赞成、八票反对的结果,决定批准逮捕。
散会后,孙科长垂头丧气,虽然执行了决定,但心中仍觉不妥。下午刚上班,变数突生,宋检察长通知范挫胜已从广州回来,正前往检察院。这真是“柳暗花明又一村”。
范挫胜在笔录中矢口否认曾告知甄如烟烟内有钱,坚称是过年送的礼品,并把责任全推给了虎子和小李。董科长虽气愤但也无可奈何,双方险些发生冲突。孙科长汇报情况后,宋检察长指示既然范挫胜已给出不利于定罪的证言,且甄如烟确实不知情,受贿故意难以认定,只能放弃批捕。
正当准备办理取保候审时,起诉科崔科长突然来访,称其正在审查的“李小阳交通肇事案”疑点重重,怀疑是故意杀人。该案中,甄如烟是现场目击者,且对肇事者恨之入骨。崔科长建议利用甄如烟在看守所的机会,让她协助配合,通过安排她与肇事团伙中的曹阳同监,获取关键口供。宋检察长听后大喜,认为这是突破案件的绝佳机会,当即决定暂缓放人,给起诉科四天时间侦破此案。